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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流区支持创新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双流创业十条)

2017-11-09 15:08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创新创业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不断增强创新创业服务能力,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按照《中共成都市双流区委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引进和培育的办法〉的通知》(双委发〔201612号)、《双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流县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双府发〔20151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政策
      第一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

 

      (一)鼓励落户双流区的重大项目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开展创新项目,经评审认定,根据项目企业和人才(团队)引进情况,按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三个档次给予企业奖励。

      (二)对在双流区创业,且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创业项目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个人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在双流区创新,且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创新项目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个人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专家以及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相同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落户双流区的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提供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或每年不超过30万元租金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对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以及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相同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落户双流区的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或每年不超过20万元租金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四)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入选者及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相同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租用或购买双流区孵化载体且办公场所未装修的,其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00/平方米的装修补贴,补贴经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对落户双流区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经综合评估后,可获得双流区创新创业母基金(总规模10亿元)及天使投资、高层次人才创业风险投资等各类子基金支持,单个企业原则上可获得不超过5000万元的政策性基金股权投资。


      (六)对在双流区创新创业,在双流区域范围内购买自用住房的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专家及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相同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个人30万元购房补贴;对在双流区创新创业,在双流区域范围内购买自用住房的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入选专家及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相同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个人20万元购房补贴。对在双流区域范围内租赁自用住房的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入选专家,分别给予个人每年4万元、3万元、2万元住房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七)对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来我区领办企业的主要引荐人(含个人、企业、组织机构),每引荐国家“千人计划”人才1名奖励20万元,每引荐四川省“千人计划”人才1名奖励10万元。引进的人才入选多项人才计划的,按最高入选等级计奖。

      (八)鼓励海内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来双流区创办企业,其创业项目符合双流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经评审认定,给予项目承载企业最高100万元创业启动扶持。


      (九)鼓励和支持高层次创业人才做大做强企业,企业在双流区落地5年内,在国内上市或连续3年内年销售收入总额累计超过8000万元,视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

      (十)设立人才杰出贡献奖,对于在双流区领办企业5年以上,且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一)对双流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经评审认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奖励和支持。

 


       第二条  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一)高校师生、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等创新创业人才到我区创办企业,经评定后,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

      (二)在我区各类孵化载体内创办的科技企业,经评定后,给予创业企业不超过200平方米办公用房的3年房租补助,前两年给予全额房租补助,第三年减半,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高校师生、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等创新创业人才到我区创办企业,经评定后,给予小额贷款贴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给予50%补贴,单户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支持时间不超过2年,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四)高校师生、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等创新创业人才,租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孵化载体创办企业,且办公场所未装修的,可一次性给予5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装修补贴。
 
  

      第三条  鼓励创业企业做大做强  

      我区科技创业企业成立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其创业项目经评定后,分别按照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资金支持,资金在企业实现销售目标后第二年拨付。

 

 

      第四条  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引进并承诺在我区持续经营15年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对企业上年度科技创新投入经审核后,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投入10%、不超过200万元补助,给予其它科技型企业研发费投入5%、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补助;一次性给予产学研联合实验室5万元补助。

 

      (三)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和对上争取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按国家、省、市实际到位经费的10%给予企业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配套补助;对我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企业,项目经评审立项后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我区新获批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及承担相关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20万元配套补助。企业荣获市、省(部)、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对第一承担单位分别按照市级10万元、5万元、2万元,省部级20万元、15万元、5万元,国家级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给予企业专利申请、授权、运用、保护资金补助。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加强产学研合作,并对实现成果转化的产学研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补助;对企业吸纳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的,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第五条  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的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专业楼宇)、科技创业苗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引进社会资本新建的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和公共技术平台,按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补助。

      (二)对我区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专业楼宇、科技创业苗圃等创新创业载体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其引进项目和培育科技创业企业的贡献程度,经考核后,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补助。


      (三)引导和支持高校院所、企业、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为创新创业载体,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的费用,并经认定为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的,给予改(扩)建实际产生费用的20%、最高500万元的经费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我区运营国有创新创业载体,分级分类五年内每年给予100500万元的经费补贴。鼓励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美国硅谷及国内北京、深圳等创新创业活跃地区建设及运营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吸引各类人才在我区注册企业并进行异地孵化的绩效,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的经费补贴。

      (五)落实省市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优惠政策,对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持比例不少于30%

 


       第六条  鼓励发展科技金融
     

      (一)设立10亿元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与境内外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子基金或科技成果转化子基金。

      (二)对购买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确定的科技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三)对投资机构投入我区企业的,按其实际投入企业的3%、给予投资机构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补助;对投资机构投入区外企业且在当年内将被投资企业引入我区的,享受本补助政策;对获得投资机构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创业企业,经评审按投资金额的5%进行项目扶持,单个企业获得项目资金扶持上限为100万元。

      (四)支持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商业银行为获得第一轮风险投资的创业项目同步提供债权融资,如该部分债权融资发生代偿,对商业银行代偿部分给予50%、不超过50万元的融资补贴。

      (五)推动投资基金与创业孵化紧密结合,对国内知名创投机构在我区设立的投资基金,我区可按引导资金进行参股,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0%

 


       第七条  支持产学研合作
      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与我区共建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园、技术转移中心等,根据合作情况,给予5年内不超过80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支持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在我区设立独立研发机构和国外知名研发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引进的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实行“一事一议”专项补助政策。

 

      第八条  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积极引进专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其运营效果,经评定后,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入驻政府运营孵化载体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实际需求提供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两年房租全免,对其提供的特色服务给予优先政府采购。

 


       第九条  着力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支持各类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载体开展区级以上创新创业活动,按照其举办创业活动实际支出的20%给予后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优先在创新创业载体内开展商事制度改革
      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推进“先照后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在经认定的载体内推行“企业集群注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缩短登记时间;采取业务代办、“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快捷登记取照等措施,为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二、附则

 

      (一)如无特殊说明,本政策扶持补助奖励的对象企业和组织机构需工商、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均在双流区行政区域实际管辖范围内,且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属于双流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

      (二)本政策由区科经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双流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