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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流区关于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

2017-11-09 15:32

      为加快建设国家级临空经济示范区,做强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经济支撑,着力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区域带动力的临空现代高端产业体系,培育壮大航空、电子信息、新能源三大主导产业,结合双流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省、市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南拓”“中优城市功能布局和增强五中心一枢纽支撑功能,紧扣壮大航空、电子信息、新能源三大主导产业,着力招优引强,强化创新创造、要素供给和政务服务,加快构建产业发展生态圈,尽快形成临空高端产业集聚集群、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效应,努力为成都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贡献双流力量。

      二、总体目标

      以天府新区双流空港高技术产业园、成都双流军民融合产业园和成都双流航空服务业集聚区为载体,力争到2022年航空、电子信息、新能源三大主导产业实现总产值4000亿元以上。

      重点依托天府新区双流空港高技术产业园和成都双流航空服务业集聚区,打造中西部一流的航空产业集群基地,力争到2022年航空产业实现总产值2000亿元。
      重点依托成都双流军民融合产业园,打造中西部一流的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基地,力争到2022年电子信息产业实现总产值1500亿元。
      重点依托天府新区双流空港高技术产业园,打造中西部一流的新能源产业集群基地,力争到2022年新能源产业实现总产值500亿元。

      三、产业重点
      (一)打造航空产业集群

     

      1航空制造。重点支持飞机改装与维修、飞机发动机及零部件和无人机整机制造与装配、通用航空器组装与制造、航空材料和航空电子研制等航空制造业;支持国内外航空制造业企业和科研单位等来我区设立高端研发机构。

      2.航空运输。以建设国际航空枢纽中心和一带一路综合枢纽城市为目标,打造欧亚航空客货转运中心,吸引基地航空公司运力,支持开通洲际航线、全货机航线,增加客货运吞吐量,提升航空运输业能级。


      3.通用航空。积极有序推进通用航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点支持公务机基地、通用航空投资及管理等多种形式的通航运营业务,实现通用航空运营集群发展。

      4.航空服务重点支持临空总部、航空金融、航空培训、航空博展、国际商贸(空港口岸)等航空服务业,不断完善产业链生态集群,提升临空产业发展层次和水平。

      (二)打造电子信息产业集群


      1.集成电路。重点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和应用终端生产与研发,开发高端通用芯片和传感器、专用芯片等高性能集成电路产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应用创新、产业链整合,打造整机系统与芯片制造产业链。

      2.信息安全。重点支持时频通导、测试测控、电磁空间安全、软件与技术服务等,支持卫星、系统防护、数据安全、系统安全、网络安全、加密与保密服务等核心技术开发,培育壮大安全管理、网络行为监控等软件及系统产业,提升加密整机、身份认证与授权管理、虚拟专用网络等模块及整机产业发展水平;支持信息安全咨询、培训、认证评测等网络信息安全服务和以安全集成、应急通信、云安全系统为核心的方案设计。

      3.大数据和物联网。重点支持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智能化传感器件、高性能敏感器件、操作与储存系统集成、基础设施服务(IaaS)、平台服务(PaaS)、软件服务(SaaS)、数据服务(DaaS)等领域研发制造;聚焦感知层、传输层、平台层、运算与服务层,支持面向全社会的教育、物流、健康、城市安全、社会治理等多领域的大数据和物联网产业研发运营服务。


      4.智能终端。以8.6代液晶面板生产线为带动,以整机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新型显示器、传感器等电子元器件制造和整机制造、智能终端设计和检测测试,发展新型显示、主板、内存、机构件,以及片式化、低功耗、高稳定和高性能元器件研发制造等智能终端配套产业;支持整机企业与芯片、器件、软件企业协作,研发各类新型信息消费电子产品,不断延伸产业链。

      (三)打造新能源产业集群

      1.太阳能。重点支持以晶硅、薄膜等为主的光伏原材料和以晶硅、薄膜、光伏电池片及电池组件为核心的零件生产制造,加快发展以光伏并网电站数字监控系统为主的平衡系统和太阳能光伏建设一体化等系统集成服务;支持低成本、长寿命、高转换率的零件工艺技术和太阳能利用关键技术。


      2.储能(动力)电池。重点支持研发生产超容量储能动力设备;支持发展电站设计、建设及应用等领域,加强与消费电子、无人机等领域企业的产业链协同发展,进一步拓展终端市场。

      3核能。以中国核动力研发基地为载体,重点支持研发第三代核电站核岛、第四代高温气冷堆等关键技术及关键配套产品的核电装备和汽轮发电机等核电站非核级装备,推进工程研究设计、安评、施工、设备装调等核电站工程服务和核电站运营维护发展。

      四、重点支持政策

 

      (一)发展壮大航空产业

      第一条  对新引进和实施并购的航空制造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引进和实施技术改造的航空维修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引进国外航空产业先进技术及研究团队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二条  对新取得中国民航管理局(CAAC)颁发的维修许可证的航空维修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或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颁发的维修许可证的航空维修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对航空培训企业,购买单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模拟机,给予50万元/台一次性补助,同时前3年按其区级实际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四条  在我区新设立的基地航空公司执管飞机达到3架(含)以上,在公司运营当年,根据其投放运力的大小和机型给予150万元至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新开洲际定期客运航线运营满1年且1年内飞行航班达2班次/周、全年运行100班(含)以上的基地航空公司,每条航线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开亚洲定期客运航线运营满1年且1年内飞行航班达4班次/周、全年运行200班(含)以上的基地航空公司,每条航线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开洲际、亚洲(不包含地区)全货机定期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按成都市政府关于《促进成都航空货运发展的扶持政策》所涉扶持资金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第六条  对从事支线运营、通勤飞行和公务机运输的企业,在购机阶段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一次性贴息、每架飞机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对新注册公务机运营企业,根据企业持商业驾照飞行员数量,按每名飞行员每年3万元标准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基地航空公司飞行员,按其区级实际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通过航空进境指定口岸(食用冰鲜、水生动物、空运水果、空运肉类等)直接进口特殊货物的企业,按每1美元货值货物给予0.02元人民币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对大型央企、国内民营50强或世界500强企业衍生的航油、航材、航信等航空要素交易平台项目,分别给予国家级、区域性平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补助,项目承担单位累计申请补助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对在我区新注册且经认定并实际运营、具有相关批文及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个飞机(主要包括大飞机、公务机等)SPV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租赁业务期限内,按其区级实际贡献的90%给予奖励。


      (二)发展壮大电子信息产业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的先进工艺生产线、特色工艺生产线等重大生产性投资项目,经认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总额最高不超过10亿元的融资支持。

      第十二条  对新引进的生产性企业,经认定,按其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对新引进具有重大引领性的研发设计企业,经认定,连续3年按其年度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3年累计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国际100强企业、国内20强企业3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亿元)。

      第十四条  对新引进的研发设计企业购买土地建设研发总部的,经认定,按其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五条  对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先进技术使用权或所有权,所购技术列入当年国家规定的《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在享受国家进口贴息的基础上,按其购买投入总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助;购买境内企业同等水平EDA(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和IP(知识产权、技术使用权)的,按其购买投入总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公共服务平台共享IP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IP企业,对被使用的IP按其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其购买成本)。


      第十六条  对开展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该款产品首轮流片合同金额的50%或掩膜版制作合同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七条  对新建设的数据中心、信息安全平台等服务载体,经认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区内企业使用该服务载体开展业务活动的,按其使用费的30%、前3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对公开择优评定的智慧城市、智能制造、两化融合、三网融合等领域应用示范试点项目,给予其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九条  对新建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并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经认定,按其总投资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分别按国家、省奖励资金的80%60%给予配套奖励(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其投入成本)。

      (三)发展壮大新能源产业

      第二十条  对新引进的先进太阳能、储能(动力)电池、核能等新能源产业化项目,经认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总额最高不超过10亿元的融资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新引进和改(扩)建太阳能、储能(动力)电池、核能等重大生产性项目,经认定,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经国家、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风电、核电、储能(动力)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以及智能电网等关键装备,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新迁入双流区(注册地址变更1年内)或在双流区设立公司(公司成立2年内)的新能源企业(不包括在双流区购置土地的新能源企业),按上年度对区级实际贡献的60%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64温室气体核证、PAS2050/ISO/TS14067碳足迹认证等国际权威认证的企业,按每个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照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相关技术指标并通过审核取得批文的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照国家能源局、工信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相关技术指标并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审核并取得认证的企业,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设具备AAA级太阳模拟器、高低温环境试验箱等关键设备并经CNAS资质认可的实验室的光伏企业,经认定,前3年分别给予实验室建设费25%15%10%的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新能源储能设备等研发型新能源企业,自其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按其销售总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免费提供最多不超过500m2的办公、研发场地,并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六条  对直接为核电生产领域提供产品和生产性服务的企业,其涉核销售额(营业额)达到100万元/年以上、生产性服务业销售额(营业额)达到50万元/年以上的,按销售额或服务收入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其他
      第二十七条  100亿元产业发展基金,围绕创新创造、军民融合、壮大产业集群、园区建设等方面,以股权投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参与项目资本金注入、并购等途径,支持主导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对与我区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经认定,给予5年内累计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的项目运营和研发补助。

      第二十九条  对新引进并经认定的航空、电子信息、新能源重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按其区级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对特别重大或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三十条  本政策所涉补助奖励均为税前,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双流区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和组织机构。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

      成立航空、电子信息、新能源三大主导产业发展推进工作办公室,从产业布局、园区建设、扶持政策、招商引资、项目促建、企业壮大等产业发展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提供精准服务。

      (二)强化招优引强
      紧盯三大主导产业的主攻方向和重大龙头项目,重点围绕产业链核心关键环节,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大型央企等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龙头项目,加快形成和壮大产业生态链。

 

      (三)创新要素供给

      加强人才保障,支持企业引进高管和专业技术人才并给予奖励;实行清单制”“帮办制等人才绿卡制度,为人才免费提供引进落户、创办企业、政策支持、社保医疗教育等服务和购房租房补助、人才公寓等多样性住房保障服务。加强用地保障,鼓励工业项目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

      (四)优化营商环境

      优化园区服务,全面优化产业园区水、电、气、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以产业社区为单元,完善园区商务酒店、医疗教育、综合商场、休闲运动等生活服务配套;线下将企业审批、核准、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法律规定除外)全部授权园区管委会负责,并由产业发展推进工作办公室实行涉企服务全程帮办(代办),实现企业办事不出园;线上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微信等平台网上预审一网通办,加快实现市场准入类事项全程网上审批。强化领导对口联系企业服务,优化服务机制,切实为三大主导产业规上、限上企业提供一对一定制服务;定期深入企业问计问需,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科经局、区自贸办分别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明确资金申报标准、流程等内容,并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同意后执行

 

 

双流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31日